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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位民眾投訴,房子裝潢好想自己賣、省仲介費,因此曾回絕房仲的銷售委託,沒想到卻被來看房的買家告知,他的物件被登在仲介公司的官網上,而且連價格都幫他訂好了,認為太過誇張;這位屋主後來找上房仲理論,業者雖然知道自己已經違反不動產管理條例,但拒絕和解,也不願意付賠償金,現在還回過頭來,要控告屋主利用機會恐嚇取財。
這間在板橋的3樓公寓,屋主整修後打算出售,放到網路上打算自售省仲介費,原本已經有買家來開價錢,但談了幾天,被買家發現這間房子,怎麼在房仲的銷售網也有?而且物件名稱都取好了,叫做「僑中一街美美屋」,價錢定在750萬,但屋主說完全不知情。
屋主吳先生:「他(買家)說你明明就有給別人賣,幹嘛又要說沒有給別人賣,你講話怎麼這麼不老實,我說我沒有不老實啊?」
屋主說,房仲曾找上門被他拒絕,但因為營業員懇求,還是讓房仲帶人看過一次房子,而且拍了些照片,營業員詢問過能不能簽委託銷售書,屋主明白表示不想簽,所以對房仲擅自把他的物件上網,不能接受,雙方一度打算和解,業者提出6000元,但屋主堅持3萬6,而且對彼此的態度都不滿意,談判破裂。
房仲行銷副總黃淑苓:「營業員有確實帶看過一組客人,所以營業員認為,這可能是口頭上同意售屋的模式。」
按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業者在沒取得委託同意前,就刊登廣告,可罰鍰6到30萬,店家表明雖然有錯,但寧可被罰,也不願私下和解,還認為屋主想藉此索取金錢,到警察局控告恐嚇取財;但屋主認為業者不對在先還告狀,只是想討回沒成交的損失,雙方得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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