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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 ()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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