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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課徵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自用)
奢侈稅基本內容架構
項目 |
持有一年以內 |
持有逾一年,且在兩年以內 |
課稅客體 |
持有兩年以內之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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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 |
原所有權人(即賣方),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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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時點 |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至施行日後之「訂定銷售契約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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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
銷售價格(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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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
15% |
10% |
申報期限 |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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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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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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