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意義:
畸零地 :
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依我國建築法第44.45.46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不得建築。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處。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得照規定最少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將該範圍內之土地一併徵收後辦理標售.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管理規則,報經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畸零保留地:
如果申請建築基地的相鄰土地屬於畸零地,而且是惟一可以協議或合併的土地時,依規定就必須與該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至可以建築之最小面積;如果畸零地地主不願協議時,可以申請調處,調處3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但是因為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是不可能辦理徵收出售,這時候就必須在申請建築所有基地範圍內,先預留分割畸零保留地,做為未來該筆相鄰畸零地可建築使用之最小面積,分割之畸零保留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
一、為何要辦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因自有土地不符合法規最小寬度、最小深或基地形成斜角,必須配合鄰地部份土地方能申請建造執照,故必須委託建築師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二、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准後,若是公有畸零地則以此向公有管理機關(如國有財產局或各市政府)逕為申請購買手續。
三、辦理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為十日至二十日。
四、辦理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案件,受限於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有關單位)開會時間不定。估計約二個月。
五、以上處理期限不包含建築線指示申請。
六、畸零地合併申請之處理程序:收件-申請文件審核-現場勘查-有關單位會核-審核-核發合併證明。
政府依法徵收後,產生的畸零地,請求政府一併徵收該畸零地:
參照土地法第217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市、縣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建築法第4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指,經徵收後,殘餘部分未達建築法第44條所規規定之最小建築面積者,即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向縣市政府申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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