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大陸人民來台買賣不動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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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解釋函令 2 筆

第 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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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可否買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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